21 依據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現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依法不在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申請人之中?
(A)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
(B)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
(C)因竊盜犯罪行為而損失財產者
(D)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統計: A(125), B(521), C(6930), D(1255), E(1) #441257
詳解 (共 9 筆)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四條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遺屬補償金 | 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
重傷補償金 | 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 |
性侵害補償金 | 支付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 |
補償跟賠償是不一樣的
補償是政府先給被害人補償,之後再由政府向加害人代位求償
賠償是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竊盜犯罪是屬於後者
c是賠償
(0870505 制定)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 4 條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法務部編列預算。
二、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三、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
理由
被害人受害後常立即產生經濟生活上之困難,如就醫等費用支出,收入沒有等等,如尚需被害人證明犯罪人無資力等情事時,一則被害人之心身狀態難有可能為此調查,二則亦有緩不濟急之感。同時國家照顧國民生活,尤其陷於困境如犯罪被害人等之生活,係屬國家無可旁貸之職責,自不能推諉此一立時伸出援手之責任。
(0980508 修正)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 4 條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法務部編列預算。
二、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三、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
四、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應支付一定之金額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五、其他收入。
理由
一、為配合增訂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為補償對象,爰修正第一項。
二、為使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經費來源更具彈性,爰修正第二項增列第四款。
三、原第四款「其他收入」,改列為第五款。
(1120107 全文修正)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50 條
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
(1120107 全文修正)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51 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二、矯正機關作業賸餘。
三、沒收之犯罪所得。
四、緩刑處分金。
五、緩起訴處分金。
六、認罪協商金。
七、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八、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