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下列各項費用認列標準之敘述,何者正確?
(A)營利事業單件購置之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超過兩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 10 萬元者,得以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
(B)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訂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 6%限度內,提列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
(C)營利事業對政黨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總額 20%為限,其總額不得超過 50 萬元
(D)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未指定特定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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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67), C(102), D(788), E(0) #505987
統計: A(27), B(67), C(102), D(788), E(0) #505987
詳解 (共 2 筆)
#1032415
(A) 77條-1 不超過"8"萬元
(B) 71條 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 "4%"
(C) 79條 以不超過所得總額 "10%"為限,其總額不得超過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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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2653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
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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