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緊急救護辦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依那些事項 進行調查?①地勢及交通狀況 ②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③人口分布狀況 ④有急救事 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A)②④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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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322), C(3204), D(568), E(0) #596463

詳解 (共 6 筆)

#1295502
地勢及交通狀況 
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其它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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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8878

緊急醫療救護法中的救護區主要是描述消防主管機關

也就是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初步劃分救護區的時候依據

所以會有人口分佈這個考量(可以仔細觀察各縣市消防隊成立的密集程度跟人口密度的關係略知一二)


救護辦法主要是描述業務上的考量,主體變成直轄市、縣(市)消防局

也就是消防局針對已經劃分好的管轄區域進行調查

自然就不需要再調查人口分布這選項了

反而是針對實務上執行救護時可能會遇到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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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4636
與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三條易搞混
救護區之劃分為:
1.人口分佈
2.地理環境
3.交通及醫療設施狀況

補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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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161
辦法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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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4531

看到 救護區之劃分和調查的考題

-->先看題目是問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 還是 緊急救護

-->救護法:  地 交 醫

-->救護:地交 急 醫 其

                 ▲

-->辦法     不對       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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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2617
緊急救護辦法第 16 條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進行調查:
一、地勢及交通狀況。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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