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關於警察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攝影錄音蒐證,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由現場執法之警察依事實情況決定實施
(B)由刑事警察人員徵得刑事偵查大隊長之書面同意後方得實施
(C)徵得地區警察分局長之書面同意後方得實施
(D)徵得警察局長之口頭或書面同意後方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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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7), B(26), C(627), D(158), E(0) #670534
統計: A(2477), B(26), C(627), D(158), E(0) #670534
詳解 (共 4 筆)
#438503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9 條 (現場執法之警察)
I.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II.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III.依第2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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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880199
警職法第9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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