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關於警察實施管束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時,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B)管束旨在暫時保護當事人,故實施管束時不得使用強制力
(C)被管束人不服警察管束時,不得異議,但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D)管束依其目的,得區分為保護性、安全性與移置性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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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99), C(239), D(2673), E(0) #670537
統計: A(65), B(99), C(239), D(2673), E(0) #670537
詳解 (共 7 筆)
#1040214
管束係為一種已實施之事實行為,故只能請求行政訴訟→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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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15
行政處分在認為行政機關單方行政行為欠妥情形,在尚未執行前仍可進行訴願,事實行為則已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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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2096
(C)被管束人不服警察管束時,不得異議(得異議),但得依法提起訴願(提訴願無實益)及行政訴訟
我的理解是:
如果是一般人被管束(事實行為),一定會說警察抓錯人之類的鬼話,因此還是可以提異議(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來維護自己權益)。
但就警察放你走(認為有理),這時候也改變不了曾經被管束的事實行為,所以得提訴訟(維護自己權益,但都被警察管束了,提訴願 無實益)。
警職法第 29 條:
第一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第二項: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第三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結論:
當場異議跟事實行為後的訴訟是兩回事,分開看。
ex.這樣想,通緝犯(若警察還不知、不知、不知是通緝犯)被抓到一定會表示異議,假如警察真的放通緝犯走,他有可能告警察嗎??
沒有人規定被警察管束後,就一定、非得、打死也要提訴訟(告死他)
也沒有人規定被管束當下,一定要表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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