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集會遊行法所處之罰鍰,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幾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
(A)2 個月
(B) 3個月
(C)3 年
(D)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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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376), C(436), D(1646), E(0) #670545

詳解 (共 4 筆)

#1063030
五年內須移送行執分署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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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536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

行政執行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即時強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7

行政執行法 第 7 條

 

I.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II.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III.第1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二、已開始調查程序。

 

IV.第3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事件,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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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574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行政執行,自處分、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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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080

原本題目:

32 依集會遊行法所處之罰鍰,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幾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 (A)2 個月 3 (B) 個月 3 (C) 年 5 (D) 年

修改成為

32 依集會遊行法所處之罰鍰,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幾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 (A)2 個月 (B) 3個月 (C)3 年 (D)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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