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履約期間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規定標準者,其依法應繳納「原住民就業代金」,試問不 服之廠商應按何種程序進行救濟?
(A)民事程序
(B)刑事程序
(C)行政程序
(D)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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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8), B(27), C(1238), D(66), E(0) #1493001

詳解 (共 10 筆)

#1595389

依據雙階行為最常出現在多數政府對人民「經濟補助」之行政行為,在「資格審核」之階段為政府對人民是否符合補助資格為審核之「公法」上認定,待審核通過後,實際的補助行為(履約)卻適用私法規範,此即所謂「雙階理論」,所指的現象為「與政府間履行私法契約的基礎在於前階段的公權力決定」,將一事件切割為前後兩階,前者適用公法,後階適用私法。

履約期間應是第二階段→故答案應該為(A)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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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8063

考點在於"政府採購法得標的廠商"、"履約階段"

所以應為普通法院程序,而非公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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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761
怎麼回報錯誤?不是應該是A嗎?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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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1889
雙階理論,前公後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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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6700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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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9472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所謂不服之廠商,應指的是對於法規不服「要繳納原住民就業代金」的廠商。
就上述各位的見解參照雙階理論應該屬前階段尚未提及履約完成,僅針對參與政府採購法但不服其合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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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965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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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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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8803
所以答案到底是..雙階理論的前端還是後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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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7287
前公後私,這題是未履約階段應該走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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