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照刑事訴訟法與實務見解,下列那一個狀況的法官不需自行迴避?
(A)甲法官所住的大樓因遭小偷竊盜,甲亦受有損失,於是主動向警方提出告訴,經起訴後案件被分到由甲審理
(B)乙法官接受告訴人所提出的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並裁定允許提出自訴,但經 X 提出自訴後案件被分到由乙審理
(C)丙法官判決被告 X 有罪確定後,X 又提起再審的聲請,案件被分到由丙審理
(D)最高法院法官丁撤銷了被告 Y 的有罪判決並發回高等法院更審,但經數次撤銷發回後,依照內 部要點,於更三審開始又被分到由丁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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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56), C(10), D(126), E(0) #3563938
統計: A(11), B(56), C(10), D(126), E(0) #3563938
詳解 (共 3 筆)
#6719482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再審算、更審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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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3705
第258條之4:參與准許裁定之法官,不得參與其後之審判
明定參與准許提起自訴裁定之法官,不得參與其後自訴之審判,以防止預斷。(修正條文第258條之4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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