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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22529 | 科目:警察◆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22529

年份:104年

科目:警察◆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21 依照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7 條規定,輸入或販賣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者,應如 何辦理?
(A)應檢附數量、合格儲存地點證明、使用計畫書、輸入或販賣業者、押運人、運輸方法及經過路線等資 料,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B)輸入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應運至合格儲存地點放置,並於入庫當日前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清點數量後始得入庫
(C)輸入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應運至合格儲存地點放置,並於入庫 1 日前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清點數量後 始得入庫
(D)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由輸入或販賣者將相關資料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及目的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運出儲存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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