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係下列何憲法條文之保障範圍?
(A)第 21 條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B)第 22 條之其他自由或權利
(C)第 159 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平等
(D)第 163 條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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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 B(1403), C(343), D(141), E(0) #3255987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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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26至於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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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26略以, 至於人民受國民教育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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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26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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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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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26號


警大因兼負培養警察專門人才與研究高深警察學術之雙重任務,期其學生畢業後均能投入警界,為國家社會治安投注心力,並在警察工作中運用所學,將理論與實務結合;若學生入學接受警察教育,卻未能勝任警察、治安等實務工作,將與警大設校宗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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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上開設校宗旨之達成及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乃以無色盲為入學條件之一,預先排除不適合擔任警察之人。是項目的之達成,有助於警政素質之提升,並使社會治安、人權保障、警察形象及執法威信得以維持或改善,進而促進法治國家之發展,自屬重要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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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是系爭招生簡章規定排除色盲者之入學資格,集中有限教育資源於培育適合擔任警察之學生,自難謂與其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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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在現行制度下,警大畢業之一般生仍須另行參加警察特考,經考試及格後始取得警察任用資格而得擔任警察;且其於在校期間不享公費,亦不負有畢業後從事警察工作之義務,以致警大並不保障亦不強制所有一般生畢業後均從事警察工作。然此仍不妨礙警大在其所得決策之範圍內,儘可能追求符合設校宗旨及有效運用教育資源之目的,況所採排除色盲者入學之手段,亦確有助於前開目的之有效達成。是系爭招生簡章之規定與該目的間之實質關聯性,並不因此而受影響,與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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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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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22條所概括保障之未列舉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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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A) 第 21 條受國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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