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之規定,團體實驗教育係指為幾人以上國民教育適齡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A)三人
(B)四人
(C)五人
(D)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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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9), B(21), C(98), D(44), E(0) #529462

詳解 (共 4 筆)

#811087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第3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國民教育適齡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國民教育適齡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學校以外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小學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人;國民中學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七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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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352
三人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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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524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第 3 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國民教育適齡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國民教育適齡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學校以外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小學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人;國民中學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七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 4 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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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3099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 4 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 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以下簡稱非營 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 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教育 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 超過一百二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 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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