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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1 團體協約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其適用原則為何?
(A)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大或職務種類較普通之團體協約
(B)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
(C)優先適用地域適用範圍較小之團體協約
(D)優先適用人數適用範圍較小之團體協約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ChienHui Tang 小四下 (2014/03/10)
優先職業範圍小;
次之地域或人數範圍大
2F
Mini Chu 高三下 (2015/05/22)
第4條(多數協約適用順序)

  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協約。
3F
張洺慈 國三下 (2015/11/02)
團體協約法-1總則

第4條(多數協約適用順序)

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協約。

21 團體協約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