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土地所有權人因界址爭議,經政府調處後,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幾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處理?
(A)30日
(B)25日
(C)20日
(D)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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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0), C(6), D(313), E(0) #441638

詳解 (共 1 筆)

#1577775

在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因指界不一致所發生的界址糾紛,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政府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糾紛協調會,協助調處,協調時會根據土地關係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過了十五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照協調會調處結果來辦理重測。


來源是內政部地政司的Q&A



I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 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 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II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處理之。

土地法59第二項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 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 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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