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有關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何者錯誤?
(A)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B)信託之土地,以受益人為其納稅義務人
(C)承墾之土地,以耕作權人為其納稅義務人
(D)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時,稅捐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為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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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28), C(21), D(18), E(0) #441641

詳解 (共 1 筆)

#1153531
土地稅法
AC
第 3 條 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 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 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 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B
第 3-1 條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 義務人。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 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 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 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 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D
第 4 條 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 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 一、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二、權屬不明者。 三、無人管理者。 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有兩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之使用 人所使用時,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各土地使用人 應就所使用土地之地價比例負代繳地價稅之義務。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代繳義務人代繳之地價稅或田賦,得抵付使用期間 應付之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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