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行政程序法有關期日與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B)期間以日、月或年計算者,原則上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C)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未依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3個月
(D)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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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9), C(176), D(10), E(0) #441648
統計: A(10), B(19), C(176), D(10), E(0) #441648
詳解 (共 2 筆)
#1569905
第 51 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
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
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
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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