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持外國護照申請簽證,應填具簽證申請書表,並檢具有效外國護照及最近
六個月內之照片,送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
部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核辦。
前項所定有效外國護照,其所餘效期應在六個月以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人面談、提供旅行計畫、親屬關係證明、健
康檢查合格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財力證明、來我國目的證明、在我國
之關係人或保證人資料及其他審核所需之證明文件。
21 外國人向外交部申請居留簽證,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列舉規定,外交部得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