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奧斯(W. Oates)所稱「分權定理」,是指:
(A)在公共財生產成本不受規模影響時,由分權的地方政府提供比較有效率
(B)依據政治的聯邦主義分權模式所提供的公共財提供水準是最適的
(C)地方政府數目越多,越有效率
(D)分權必定比集權更符合效率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3), B(73), C(9), D(25), E(0) #251454

詳解 (共 2 筆)

#1133087
奧茨在《財政聯邦主義》(1972)一書中,通過一系列假定提出了分散化提供公共品的比較優勢,即奧茨「分權定理」:對某種公共品來說,如果對其消費涉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並且關於該公共品的單位供給成本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相同,那麼讓地方政府將一個帕累托有效的產出量提供給他們各自的選民則總是要比中央政府向全體選民提供的任何特定的且一致的產出量有效率得多。因為與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眾,更了解其所管轄區選民的效用與需求。也就是說,如果下級政府能夠和上級政府提供同樣的公共品,那麼由下級政府提供則效率會更高。
20
2
#1009538
B是什麼?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