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如何處理? ..-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8/12/27)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將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及各種使用地編定結果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除應依本法第十六條規
定予以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外,並應自公告之日起,依照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土地使用管制。
土地所有權人發現土地使用分區界線或使用地編定有錯誤或遺漏時,應於
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更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之申請經查明屬實者,應彙報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後更正之,並復知申請人。
各種使用地編定結果,除海域用地外,應登載於土地登記簿,變更編定時
亦同。 |
2F yu 國三下 (2023/09/26)
【區域計畫法】第 三 章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第 1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十五條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其編定結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其他相關條文----- 【區域計畫法】 第 二 章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第 11 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凡依區域計畫應擬定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或已有計畫而須變更者,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按規定期限辦理擬定或變更手續。未依限期辦理者,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代為擬定或變更之。 第 三 章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第 15 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