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人員財務上重大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行為應:
(A)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
(B)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
(C)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處理
(D)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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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6), C(0), D(76), E(0) #814625

詳解 (共 2 筆)

#1532508

審17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

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

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審施16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案件,應以副本抄

送監察院。其情節重大者,應專案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俟監察院決定後

再行通知各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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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467
其情節重大者,應專案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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