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審計機關就審計案件之審計結果,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①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②僅能發給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 ③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④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23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A)①③④
(B)①③
(C)②③④
(D)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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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7), B(125), C(34), D(87), E(0) #312734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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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 22 條
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


3)第 23 條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4)第 24 條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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