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對重婚之配偶,自重婚情事發生後已逾多久,他方配偶不得請求離婚?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一年
(D)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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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54), C(346), D(542), E(0) #799876

詳解 (共 5 筆)

#1097080
第 1052 條   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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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181
第1053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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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182
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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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1134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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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已知悉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兩年,不得請求離婚。


§1054「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逾一年,或自其發生後逾五年,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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