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張三將現金 2,000 萬元及公告土地現值1,000 萬元之土地贈與李四,李四依贈與契約之約定,償付張三以該筆土地抵押之借款1,200 萬元,請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本案贈與附有負擔可扣除之金額為多少?
(A)800 萬元
(B)1,000 萬元
(C)1,200 萬元
(D)1,8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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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18), C(74), D(17), E(0) #389344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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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依本法第二十一條在贈與額中扣除之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 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負擔內容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係間接之 贈與者,不得主張扣除。 前項負擔之扣除,以不超過該負擔贈與財產之價值為限。因此最多只能扣除公告土地現值的1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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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之扣除,以不超過該負擔贈與財產之價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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