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我國目前除一般刑事訴訟程序外,還有軍事審判法之建制,對此制度下列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
9F 山花 大一下 (2019/10/07)
釋字第 436 號 截錄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查其規範意旨係在保障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而排除現役軍人接受普通法院之審判。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之性質,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刑事訴訟審判,第八十條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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