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育嬰假之規定,下列陳述何者錯誤?
(A) 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受僱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至子女滿三歲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兩年
(B) 同時撫育兩名子女以上者,休假時間應合併計算,假期最長以最年幼子女受撫育兩年為限
(C) 育嬰假期間,受僱者之勞工保險應轉投國民年金保險,全部保費由雇主負擔
(D) 育嬰假結束受僱者申請復職時,雇主因為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位置可安置者,在經主管機關 同意後,可在三十日前通知受僱者並發給資遣費
(A) 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受僱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至子女滿三歲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兩年
(B) 同時撫育兩名子女以上者,休假時間應合併計算,假期最長以最年幼子女受撫育兩年為限
(C) 育嬰假期間,受僱者之勞工保險應轉投國民年金保險,全部保費由雇主負擔
(D) 育嬰假結束受僱者申請復職時,雇主因為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位置可安置者,在經主管機關 同意後,可在三十日前通知受僱者並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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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57), C(1107), D(93), E(0) #612766
統計: A(33), B(57), C(1107), D(93), E(0) #612766
詳解 (共 2 筆)
#2450694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40條規定,就業保險之保險費負擔,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分述如下:
1. 受僱於一定雇主之本國籍勞工(即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就業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政府補助。
2. 育嬰留職停薪申請繼續加保者(即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續保之被保險人):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就業保險費,免予繳納,由政府全額負擔;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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