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會計報告或帳簿,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下述何種責任?
(A)充當證人
(B)損害賠償責任
(C)停職
(D)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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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03), C(1), D(252), E(0) #317267
統計: A(0), B(203), C(1), D(252), E(0) #317267
詳解 (共 3 筆)
#750994
第67條(註銷更正)
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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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739
第99條(對不合法會計文書之處理)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第103條(內部審核人員之保障)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09條(會計檔案之移交)
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應即呈報該管上級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及所在機關長官與該管審計機關,分別轉呈各該管最上級機關,非經審計機關認為其對於良善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並無怠忽,且予解除責任者,應付懲戒。 遇有前項情事,匿不呈報者,從重懲戒。 因第二項或第三項情事,致公庫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第119條(辦理交代~交代責任)
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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