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普通抵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抵押物僅能為債務人所有
(B)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
(C)普通抵押權之設定行為屬於處分行為
(D)保全抵押權之費用由抵押人負擔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74), B(664), C(328), D(256), E(0) #817414

詳解 (共 9 筆)

#1343562
(A)  普通抵押權之設定乃處分行為,抵押物非限僅能為債務人所有。
101
4
#1086529
選項(B)民870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選項(D)民871第二項
因前項請求或處分所生之費用,由抵押人負擔。其受清償次序優先於各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36
1
#1082969
民860,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債權擔保之不動產
32
1
#2292730

第 867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26
0
#1102882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945

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其處分的客體為權利。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包括契約(如所有權的移轉、抵押權的設定)及單獨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民法第七五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其所稱法律行為,係指物權行為而言。
25
0
#2245191
(B)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但...
(共 3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1
#1848568
第三人可以,不可分性,處分,物上代位
(共 2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1
#1303081
(B)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D)(抵押權)請求或處分所生之費用,由抵押人負擔。
     其受清償次序優先於各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10
0
#5109627

第867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第 870 條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第 871 條

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因前項請求或處分所生之費用,由抵押人負擔。其受償次序優先於各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9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6221
未解鎖
https://lawplayer.tw...
(共 89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