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普通抵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抵押物僅能為債務人所有
(B)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
(C)普通抵押權之設定行為屬於處分行為
(D)保全抵押權之費用由抵押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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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4), B(664), C(328), D(256), E(0) #817414
統計: A(2574), B(664), C(328), D(256), E(0) #817414
詳解 (共 9 筆)
#1343562
(A) 普通抵押權之設定乃處分行為,抵押物非限僅能為債務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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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529
選項(B)民870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選項(D)民871第二項
因前項請求或處分所生之費用,由抵押人負擔。其受清償次序優先於各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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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2969
民860,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債權擔保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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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2730
第 867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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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882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945
處分行為 |
處分行為,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其處分的客體為權利。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包括契約(如所有權的移轉、抵押權的設定)及單獨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民法第七五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其所稱法律行為,係指物權行為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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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03081
(B)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D)(抵押權)請求或處分所生之費用,由抵押人負擔。
其受清償次序優先於各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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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109627
第867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第 870 條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第 871 條
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因前項請求或處分所生之費用,由抵押人負擔。其受償次序優先於各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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