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某甲負責機關內的廢品處理事務,試問某甲下列處置何者最為正確?
(A)碳粉匣在使用完畢後予以報廢
(B)庫存化學藥品因變質不能使用,得予報廢
(C)損壞不堪修復的辦公椅在尚未經核准報廢,先集中棄置
(D)未達使用期限的電腦因地震損壞,還不能予以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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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1618), C(400), D(76), E(0) #1608120
統計: A(163), B(1618), C(400), D(76), E(0) #1608120
詳解 (共 4 筆)
#2429160
物品管理手冊(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61500213號函修正)
物品管理手冊 第四章 廢品之處理
二十八、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報廢:
(一)庫存消耗用品,因儲存過久,以致變質(如化學藥品或墨水等)、蟲傷及鼠害或更改規格式樣(如印刷品等),失去原有效能,不能使用。
(二)消耗用品未經領用,而在庫存或遷移搬運中,遭受不可抗力之事由而致毀壞,不能修復利用。
(三)非消耗品已逾使用期限,失去原有效能,不能整修再用。
(四)非消耗品未滿使用期限,因特殊情形而致損壞不能修復利用。
二十九、物品於核准報廢前,應妥予保管,不得毀棄。經核准報廢之物品,得採變賣、利用、作價或無償轉撥、銷毀方式處理。(原法條二十八、二十九、(六)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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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7129
A碳粉夾可以填充抱歉,我這邊原先的解釋錯誤(我把錯誤資訊用黑色底遮蔽了,以示反省我並沒有刪除,請原諒我在那時以前沒使用過列印機),樓下吳庭緯大大的說法才是正確的,碳粉匣是消耗品才對,不過關於(A)最正確的說法應是如下方原條文,也就是重頭到尾都不會有報廢的過程,只會做消耗登帳的動作。
二十六、消耗用品一經領用,即作消耗登帳,不必再行報廢。
B庫存消耗用品,因儲存過久,以致變質(如化學藥品或墨水等),得予報廢。
C於未經核准報廢前,應妥予保管,不得毀棄。
D非消耗品未滿使用期限,因特殊情形而致損壞不能修復利用,得予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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