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法院為下列何種諭知時,不得視羈押之被告為撤銷羈押?
(A)免刑
(B)罰金
(C)拘役
(D)免訴
統計: A(62), B(168), C(653), D(117), E(0) #1861752
詳解 (共 8 筆)
刑事訴訟法第316條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D)、免刑(A)、緩刑、罰金(B)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視為撤銷羈押之規定
108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 259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
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316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
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
2樓 請問一下
擬制撤銷也有口訣可以分享嗎?
刑事訴訟法
第 316 條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
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
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第 316 條 擬制撤押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無免免緩金訓不理)
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並準用第一百十六條之二之規定; 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 我的思考邏輯:因為罪責較輕、不能/無法處罰,所以無羈押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