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住臺北市大安公園附近,因家中重新裝潢而產生大量廢棄物,利用夜間將該等廢棄物棄置於大安公園空地,經臺北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依法處以罰鍰並命令限期清除,超過期限甲仍不清除時,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之規定,應由何機關執行之?
(A)臺北市政府
(B)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C)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D)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統計: A(145), B(4690), C(589), D(1094), E(0) #610858
詳解 (共 10 筆)
甲違反的是不行為義務(不可以將大型廢棄物至於公園空地),命限期清除仍不清除,這時應由原處分機關以間接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
行執法4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行為不行為義務之不履行由原機關or該管行政機關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由行政分署執行
下列關於行政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得由原處分機關自行執行之
(B)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C)執行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於執行期間屆滿後即應停止執行
(D)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99 年 - 099年地方三等#4137答案:D
A行執第4條
行政執行(行為或不行為之強制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
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BC行執第7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 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D.行執第8條
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部分撤銷或變更確定者,執行機關應就原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部分終止執行。
不可代替行為及不行為義務之行政執行方法為:
(A)對義務人之財產查封(B)對義務人拘提管收(C)代履行(D)怠金
94 年 - [法學緒論] 9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一試高等三級#3169答案:D
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 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代履行是可以幫對方(對方負有義務而不為)做的 事後可能要向對方收費
怠金就是行政機關不方便替對方做的 例如要求店家在室內設置逃生設備及消防器材
既然不能幫妳裝 只好一直罰妳錢 強迫你裝 所以答案就是怠金--不可代替行為的行政執行方法。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方法?
(A)提供擔保、限制住居
(B)拘提、管收
(C)禁止命令
(D)科處怠金101
年 - 原民四等-行政法#9288答案:D
C禁奢條款=禁止命令
欠繳稅款或罰鍰不繳,如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行政執行處得核發禁止命令,禁止其為特定的消費或投資行為。參考: 管收,是逼人吐錢還債的方法!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命令限期清除應由原處分機關
人民本於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逾期不履行,則應如何執行?
(A)由原處分機關強制執行
(B)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C)移送普通法院強制執行
(D)移送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98 年 - 098年原民四等行政法#4734答案:A
行政執行(行為或不行為之強制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