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和乙擬設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故請教律師現今公司法規定相關問題,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司得同時發行票面金額股及無票面金額股
(B)股東之出資除以現金外,也得以公司所需財產、技術抵充之
(C)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有票面金額股股票,發行之價格得低於票面金額
(D)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得接受信用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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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4), B(3564), C(782), D(423), E(0) #3256375

詳解 (共 8 筆)

#6135811
(A) 一間公司不能同時存在票面金額與無票面金額兩個制度
(C) 公司法第267條-函釋  依同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D) 閉鎖性公司可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容易產生「摻水股」(虛增資產與股本),故非現金出資必須載明於章程,並列入公司公示資料,以保護與其交易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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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6687
A公司不得同時發行票面金額股及無票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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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9443
公司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99-1 條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
第 140 條
1 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採行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受限制。
ㅤㅤ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 356-1 條
1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第 356-4 條
1 公司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但經由證券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經營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者,不在此限。
2 前項但書情形,仍受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之股東人數及公司章程所定股份轉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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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0269
(A、B)第156條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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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2717
21 甲和乙擬設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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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2217
公司法 (A)§156Ⅰ股份有限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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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7202

一、什麼是股份

許多知名品牌或商家背後都是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型態來經營,而「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將資本分為股份[1],每位股東再依據股份的數額認購[2],股東透過股份取得對公司的權利,公司則取得股東的資金投入營運。

二、什麼是面額?

面額是指股票所記載的一定金額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時要訂定章程,並在章程中寫明公司要採行每股有固定面額的「票面金額股」,或是沒有面額的「無票面金額股[3](下稱「面額股」、「無面額股」)。如果公司採用面額股[4]制度時章程中必須載明股份總數及股票面額[5]日後公司發行新股時,新股的價格原則上也不可以低於股票面額[6]

一般而言,公司若以等同於股票面額的金額發行新股,則公司獲取到的資金將會全數列入公司資本。但有許多公司因為經營績效良好,股價高漲,投資人願意以高於股票面額的價格認購股票,公司也會因應市場需求以高於股票面額的金額發行新股,以獲得更多資金。而公司透過溢價發行新股所獲取到的資金,將會被區分為:股票面額的部分列入公司資本,超過股票面額部分的溢價則會被列入資本公積[7]形成同樣是投資人認購新股的對價,會被公司以不同的會計科目所看待,並影響後續投資人最在意的盈餘分派。

也有部分公司由於多年虧損而股價低迷,希望透過發行新股募集資金,進而提振公司營運。然而當市場上的股價已經低於股票面額,但因為發行新股的價格原則上不得低於股票面額,導致公司僅能以股票面額發行新股,進而造成投資人認購新股的意願低迷,公司較難募得所需的資金[8]

三、從面額股到無面額股(見圖1)

因為股票面額對於公司發行新股的價格產生束縛。同時相較於股票面額,投資人更重視的是股價,因此廢除股票面額的想法就油然而生。

(一)誰可以發行無面額股?

公司法過去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只能發行面額股[9],但2018年公司法修法,已經開放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皆可適用無面額股制度;而目前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從面額股制度或無面額股制度擇一選擇[10]

(二)過去發行的面額股可以轉換成無面額股嗎?

既有的股票不會因為公司法增加了無面額股制度,原本的面額股制度就立刻改變。若公司想要改成無面額股制度,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經由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可以將已發行的面額股全數轉換為無面額股[11]但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不能將原有的面額股轉換為無面額股[12],以保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涉眾多投資人的權益[13]。一旦公司改適用無面額股制度,為了避免投資人混淆[14],就不可以轉換回面額股[15]

四、無面額股的優點與缺點

無面額股的優點及缺點往往是一體兩面的,以下簡單說明無面額股制度的優缺點:

(一)優點

1. 反映股份的真正價值

由於無面額股沒有「面額」的概念,因此產生「發行新股的價格不受到股票面額的限制[16]」的優勢,公司可以彈性調整發行股份的價格來吸引廣大的投資人,當股份的發行價格與股價趨於一致時,更能夠反映股份真正的價值。

2. 保障既有股東的持股比例

在面額股制度下,公司的「資本」等於「股數」乘以「面額」。在面額是固定的情形下,公司增資越多,發行的股數會相對增加,原有股東持股的比例也會因此被稀釋。既有的股東為了讓公司取得更多的資金,也會面臨持股比例下降,甚至是喪失公司控制權的風險[17]

但在無面額股制度下,公司的「資本」是等於「股數」乘以「發行價格」因此公司可以依照股份實際價值與投資人應募意願,彈性調整發行價格,例如適度調高發行價格,新股東以較多的出資卻取得較少的新股,讓既有股東的持股比例不容易被稀釋。

(二)缺點

1. 造成股東間的不平等

雖然公司可以彈性的利用無面額股制度發行新股,但由於沒有「面額」的限制,會發生股東與股東之間出相同的資金,取得的股份數量卻可能有懸殊差異。舉例來說,A股東與B股東先後出資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認購X公司的新股,A股東的認購價格是每股10元,取得100萬股;B股東的認購價格是每股100元,僅取得10萬股;則A股東與B股東雖然出資的總金額相同,但取得的股數卻相差10倍,產生股東間表決權[18]、分派股息紅利[19]等權利不平等的缺點。

2. 股款配發現金給股東的程序較麻煩

由於無面額股制度下,發行新股所取得的股款全數會列入資本;而發行面額股的公司,只有面額的部分會列入資本,超過面額發行股票所得的溢價會列入資本公積[20]

同樣是公司發行新股取得的股款,但若要配發給股東,程序將有所不同:發行面額股的公司可以經由股東會特別決議的方式,將發行股票所得的溢價以新股或現金的方式配發給股東,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更可經由章程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的方式,將溢價以現金配發給股東[21];相較之下,發行無面額股的公司需要以減資的方式[22],才能配發現金給股東[23],面額股制度仍保有一定的方便性!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ompany-enterprise-organization/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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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前項股東人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增加之;其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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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於章程載明閉鎖性之屬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於其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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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得以全體之同意,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應全數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
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前項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主管機關應依該章程所載明之事項辦理登記,並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
發起人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公司之設立,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
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公司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但經由證券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經營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仍受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之股東人數及公司章程所定股份轉讓之限制。
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
前項股份轉讓之限制,公司印製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不發行股票者,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前項股份轉讓之受讓人得請求公司給與章程影本。
(刪除)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
四、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之權利。
五、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六、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七、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第三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不適用之。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
前項受託人,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以股東為限。
股東非將第一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住所或居所與移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刪除)
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應經前項董事會之決議,並經股東會決議。但章程規定無須經股東會決議者,從其規定。
公司債債權人行使轉換權或認購權後,仍受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之股東人數及公司章程所定股份轉讓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司債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項至第七項、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一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百五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五十九條及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簽證之規定。
公司發行新股,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除準用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外,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
第一項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
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不符合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時,應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之。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股東為前項同意後,公司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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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1623
21 甲和乙擬設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故請教律師現今公司法規定相關問題,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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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得同時發行票面金額股及無票面金額股     不得同時 僅能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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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股東之出資除以現金外,也得以公司所需財產、技術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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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有票面金額股股票,發行之價格得低於票面金額。  不得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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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得接受信用出資可勞務或信用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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