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夫乙妻協議離婚後,乙與丙再婚。但甲乙離婚書面上證人簽名之要件有所欠缺,法院認定丙對此為善意無過失,但乙不是善意無過失。下列何者錯誤?
(A)乙丙結婚為重婚,無效
(B)因重婚,故乙得向法院聲請與甲離婚
(C)甲乙離婚要件不具備,其離婚無效
(D)丙因結婚無效受有損害,得向乙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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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566), C(55), D(116), E(0) #3225492

詳解 (共 4 筆)

#6082066
乙不是善意無過失 婚姻無效 (A)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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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8643

B之部分因為乙丙重婚直接無效

所以也不需要再去請求離婚 因為就是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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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284
必須是後婚之雙方當事人皆善意,後婚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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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216
民法§985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重婚
1.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2.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A:正確。乙前段婚姻仍有效,為有配偶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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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88結婚之無效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B:乙與丙婚姻無效。且甲乙之婚姻不具備民法989~民法997所規定之得撤銷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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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50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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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99婚姻無效或撤銷之損害賠償
1.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3.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D:乙非善意無過失,故丙可向乙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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