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夫乙妻協議離婚後,乙與丙再婚。但甲乙離婚書面上證人簽名之要件有所欠缺,法院認定丙對此為善意無過失,但乙不是善意無過失。下列何者錯誤?
(A)乙丙結婚為重婚,無效
(B)因重婚,故乙得向法院聲請與甲離婚
(C)甲乙離婚要件不具備,其離婚無效
(D)丙因結婚無效受有損害,得向乙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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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566), C(55), D(116), E(0) #3225492
統計: A(78), B(566), C(55), D(116), E(0) #3225492
詳解 (共 4 筆)
#6178643
B之部分因為乙丙重婚直接無效
所以也不需要再去請求離婚 因為就是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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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284
必須是後婚之雙方當事人皆善意,後婚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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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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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50: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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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99:婚姻無效或撤銷之損害賠償
1.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3.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2.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3.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D:乙非善意無過失,故丙可向乙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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