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夫乙妻欲收養 A,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得認可?
(A) A 為甲之孫
(B) A 為乙之妹之媳婦
(C) A 為甲之兄之子
(D) A 為乙之弟之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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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12), B(762), C(47), D(19), E(0) #404530

詳解 (共 10 筆)

#588215

民法第 1073-1 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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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621
這題不要背,反正你就想認養孫子,那你孫子是要叫你阿公還是阿爸?不就有二個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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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562

所以照4F說的,中間隔一輩就是輩分不相當,那麼若爺爺的哥哥要收養我也不行嗎?

 (直血1)    (直血2)   (直血3)

爸爸爺爺阿祖

              │

         爺爺哥哥

          (旁血4)

另外,改編一下其他摩有的口訣 收養~螃蟹遛鸚鵡 三、親在親等以內及旁系親在親等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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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630
回應3F,我的理解是:輩分相當是指收養者和被收養者二人的輩分須剛好是差一輩,例如:叔叔和侄子,叔叔的輩分相當於這個侄子的爸爸的輩分(可成為收養要件);外公跟孫子,中間隔了一輩,就不是父子關係而是兒孫關係,這就是所謂的輩分不相當(不可成為收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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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736
我的理解是 : 不可以跨輩份,不可以長輩變同輩,會亂了輩份,不適當。
EX: 1. 輩份大的可以收養小的,但輩份小的不能收養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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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197
民法不承認養孫制度,子與孫同輩,有違倫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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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18

依1073條年齡限制 + 養孫制度通說見解綜合判斷輩份相不相當:

(1)站在養子女利益之觀點,不宜承認之,蓋祖父母與養孫間之年齡差距甚大,保護教養責任必遭遇困難。
(2)祖父母如老死,未成年子女亦失去保護。
(3)舊律之成立養孫目的在於傳宗接代,此與現今收養之理念不符。
(4)由民§1072之文義觀之,收養者必稱為養父養母,被收養者必稱養子女;由是觀之,我國民法上並無存在養孫制度之法律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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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856
筆記:備份相當=祖輩不得收養孫輩;卑輩不得收養尊輩;平輩不得互為養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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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4672
感謝樓上的口訣~~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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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216
想請問一下,"輩分不相當"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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