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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1 甲死亡時有遺族配偶乙,子女丙及丁,丙之子女戊。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如繼承財產不足清償繼承債務,乙以其固有財產清償繼承債務後,不得向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B)丙未表示是否繼承前即死亡,戊得於甲死亡後一年內,拋棄對甲之繼承
(C)即使丁於拋棄繼承時尚未成年,亦不得於事後撤銷拋棄之意思表示
(D)如丙已先於甲死亡,且丙於生前即表示拋棄繼承,則戊不得繼承甲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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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lu 高三下 (2014/05/15)
(A)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一百八十條   (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B)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繼承權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1F
Extreme 小一下 (2021/04/02)

撤銷=>法律行為成立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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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古月 小一上 (2021/04/30)

(D)

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175 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參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2652號民事判例,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而言,此觀同條第2項及同法第1175條之規定甚為明顯,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則不能認為有效。

也就是說子女依法可以拋棄繼承,但可以拋棄繼承的時間是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也就是說當父母還在世時,預先簽的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參考自:https://www.orientallawpro.com/knowledge/index2.php?id=67

13F
Kenify 高一下 (2022/11/14)

A. 乙以其固有財產(乙自己的財產)清償繼承債務後,不得向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民180Ⅰ③
B. 丙未表示是否繼承前即死亡(甲先死,丙再死)戊得於甲死亡後一年內,拋棄對甲之繼承(再轉繼承,繼承人甲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死亡,該甲死亡前先取得繼承權,其繼承權再由甲之配偶及順位繼承其應繼分,民1174知悉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C. 即使丁於拋棄繼承時尚未成年,亦不得於事後撤銷拋棄之意思表示(單獨行為無效)
D. 如丙已先於甲死亡,且丙於生前即表示拋棄繼承(民1147被繼承人死亡開始),則戊不得繼承甲之財產
答A.

21 甲死亡時有遺族配偶乙,子女丙及丁,丙之子女戊。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