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死亡時有遺族配偶乙,子女丙及丁,丙之子女戊。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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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古月 小一上 (2021/04/30)
(D) 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175 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參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2652號民事判例,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而言,此觀同條第2項及同法第1175條之規定甚為明顯,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則不能認為有效。 也就是說子女依法可以拋棄繼承,但可以拋棄繼承的時間是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也就是說當父母還在世時,預先簽的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參考自:https://www.orientallawpro.com/knowledge/index2.php?id=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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