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監護人因執行監護職務,致受監護人受有損害時,應負何種責任?
(A)重大過失
(B)具體輕過失
(C)抽象輕過失
(D)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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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47), C(152), D(11), E(0) #356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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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1307
1. 題目解析 本題的核心在於監護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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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6353

(A) 重大過失 ❌:
這是最低的注意義務標準,通常出現在「緊急避難」或為了免除他人生命財產危險時(例如民法第175條無因管理)。監護人是長期且全權照顧受監護人之人,法律對其要求極高,不可能只讓其負重大過失責任。
(B) 具體輕過失 ❌:
這要求的是「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由於每個人私底下對自己東西的愛惜程度不同(有人細心、有人粗心),這屬於主觀標準。通常適用於「無償(免費)」的合約關係。
(C) 抽象輕過失 ⭕(正確答案):
因為民法第1100條明文規定監護人必須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也就是客觀上一個稱職的監護人應該達到的最高注意標準)。只要監護人稍有疏忽、未達這個客觀標準而導致受監護人受損,就構成「抽象輕過失」,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D) 無過失 ❌:
無過失責任(結果責任)是指「不論你有沒有小心,只要發生損害就要賠」。監護人執行職務並非屬於高風險的危險要素(如開車、經營核電廠、工廠排毒等),因此不適用無過失責任,只要證明自己「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無過失)」即可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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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3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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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100條 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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