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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5年 - 9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32345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5年 - 9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32345

年份:95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21 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委員,至少應有多少比例以上為法律專家、臨床心理學者及社會工作人員?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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