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被告為
24
撤銷(欲撤銷,對方駁回)
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25
受託事件
受託之團體或個人
26
被告經裁撤或改組
承受業務機關為被告
無,則以其直接上級機關為被告
行政訴訟法第24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A(O)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C、D(O)
21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下列機關何者非行政訴訟之被告? (A) 駁回訴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