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警察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時,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①經由分局長書面同意 ②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或有事 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③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 並以一次為限 ④於達成目的後,永久保存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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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1340), C(16), D(7), E(0) #1352056

詳解 (共 5 筆)

#208553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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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399
原本題目:21 警察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
(共 38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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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406
答案這樣怎麼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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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427
答案怎麼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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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5455
<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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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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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2﹞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3﹞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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