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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113年 - 113 專技普考_海事保險公證人:海商法概要#120263 | 科目:專技◆保險◆海商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3年 - 113 專技普考_海事保險公證人:海商法概要#120263

年份:113年

科目:專技◆保險◆海商法

21 載貨證券之發給人,對於依載貨證券所記載應為之行為,均應負責。載貨證券具有運送契約證明之功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爭議之解決事項,載貨證券之法律與管轄條款,可作為雙方對索賠程序所作協議之證據
(B)在載貨證券索賠過程中,載貨證券上記載之運送事項,可作為證明運送人是否違反運送契約之依據
(C)載貨證券亦為債權證書,其合法持有人得在目的地請求提貨,託運人得以背書將此請求提貨之債權移轉給受貨人
(D)載貨證券即為運送契約之本身,可證明當事人對運送條件及內容之約定,包括運送之起迄地、運送方式、運送義務及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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