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子女之姓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者,從父姓
(B)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
(C)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
(D)養子女可從收養者之姓,亦可維持原來之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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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6), B(92), C(54), D(55), E(0) #1458318

詳解 (共 6 筆)

#1654339
民法現已將「男女平等」的平權觀念,納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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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414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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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8088
第 1059 條 (A)父母於子女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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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7284
法規名稱: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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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653

1059條到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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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987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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