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有關訴願審理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訴願案件係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輔之以「意見陳述」以及「言詞辯論」制度
(B) 訴願案件之審理不採職權調查原則
(C) 原處分所依據的理由若屬錯誤,即使訴願管轄機關於審理時發現有其他理由可以支持該行政處分,亦應作成「訴願有理由」之決定
(D) 當事人所提訴願理由若不成立,即使訴願管轄機關於審理時發現依據其他理由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仍應將訴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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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58), B(87), C(528), D(714), E(0) #326450
統計: A(3858), B(87), C(528), D(714), E(0) #326450
詳解 (共 9 筆)
#416806
C:訴願法第79條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D: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6條
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取
,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
有夠饒舌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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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280
白話翻譯一下這段饒舌的條文:
有法律支持的處分就是合法的,所以就算機關引錯條文,訴願還是要駁回。
有法律禁止的處分就是非法的,所以就算當事人提的理由是鬼扯,訴願還是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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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438
(C) 原處分所依據的理由若屬錯誤,即使訴願管轄機關於審理時發現有其他理由可以支持該行政處分,(用別的理由原處分一樣合法,所以人民訴願應該不能成立)亦應作成「訴願"無"理由」之決定 (這樣才能駁回,有理由就變違法的行政處分了,要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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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821
CD是依行政處分可否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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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204
訴願審議機關所為之審議行為,係僅就審核下級機關或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是否具合法性之審查!所以,只要行政處分所據之法律;縱有引喻失當者,尚難有謂不法或違反法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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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219
C有保護人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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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691
總言之 CD 就是站在保護人民的觀點來 去理解 比較好 不要死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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