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之下列何種身分之合法扶養親屬不須以與其同居為要件?
(A)配偶之母親
(B)孫子女
(C)姪子
(D)外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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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 B(30), C(2), D(8), E(0) #397482
統計: A(216), B(30), C(2), D(8), E(0) #397482
詳解 (共 1 筆)
#746891
列報受扶養親屬是否應以同居為條件?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和兄弟姊妹,不必與納稅義務人在同一戶籍,也不須同居在一起,只要有扶養的事實就可以申報扶養,但是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的時候,申報受扶養的親屬與納稅義務人雖不必同一戶籍但必須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
(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
資料來源: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65/6803373380694454332?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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