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繳交之保證金應如何處理?
(A)於連署公告期限內,連署人數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數總數 1%以上時,發還保證金
(B)於連署公告期限內,連署人數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數總數 1.5%以上時,發還保證金
(C)於連署公告期限內,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發還保證金
(D)於連署公告期限內,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四分之三以上者,不予發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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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1), B(2247), C(328), D(53), E(0) #247255

詳解 (共 3 筆)

#452105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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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551
釋字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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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696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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