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審級制度為訴訟程序之一環,乃司法救濟制度之內部監督機制,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B)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應認法定法官原則為我國應遵循之憲法原則
(C)初次受有罪判決者至少應有一次上訴救濟機會
(D)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訴訟權保障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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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5), B(949), C(1143), D(189), E(0) #2510993

詳解 (共 8 筆)

#4382786
J574
審級制度為訴訟程序之一環,有糾正下級審裁判之功能,乃司法救濟制度之內部監督機制其應經若干之審級,得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性質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定之,尚難謂其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第四四二號及第五一二號等解釋參照),而要求任何訴訟案件均得上訴於第三審,始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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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5016

選項A前兩句話是對的(釋字574),但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應該是人民訴請法院救濟之權利(釋字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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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3413

釋字752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就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惟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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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2497

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性質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定之,尚難謂其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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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8942
(A)審級制度為訴訟程序之一環,乃司法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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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9682
J574 憲§16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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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5216
這題要很小心!(釋字574號參照)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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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3802
用白話說明
當我們談到「審級制度」,指的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根據不同階段、不同層級的法庭來處理案件。這個制度的主要作用是讓更高級別的法院有機會糾正下級法院的裁判錯誤,這就像是一個內部的監督機制。
但是,審級制度該設置多少級,或案件需經過幾次審理,這些都不是固定的。立法機關會根據案件的類型、訴訟制度的功能等因素來決定審級的多少。因此,審級制度雖然是訴訟過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但不能說它是「訴訟權保障」中最核心的部分。核心的部分是訴訟權本身是否被公平、正當地行使,而不一定是審級的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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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4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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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釋字574: 審級制度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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