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現行規範,下列何者不屬於得獨立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之主體?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B)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C)臺中市政府
(D)政黨
統計: A(1798), B(281), C(424), D(894), E(0) #2510998
詳解 (共 10 筆)
保訓會是中央機關沒錯,但有上級機關時要由上級機關層轉,所以要由考試院
但有兩種情形上級機關不得為之轉請
1. 不合規定者
2. 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
保訓會是行政機關,不要被那些說是內部單位的言論誤導!不然保訓會就不會統一受理各級公務人員提起的復審、再申訴、再審議等救濟,並用其本身名義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了。
這題為何答案是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原因在於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9條規定:「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保訓會隸屬於考試院,所以必須由考試院提出聲請。
從實務上的角度也不難理解,如果隨便一個下級機關有問題就要聲請釋憲,肯定天下大亂,所以一定是先由上級機關自行解決,真的等到一級機關都無法解決的法律問題,才由其聲請釋憲。可以參考司法院網站的釋憲程序。
另外補充一下,現行規範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經修法,未來改成憲法訴訟法,於111年1月4日全面實行,而憲法訴訟法第六條就有明確指出是「最高機關」。
保訓會考試院的所屬部會,不是機關。故有職權上疑義時,如同最佳解說的,由考試院聲請解釋
憲法訴訟法 第 47 條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不是中央機關嗎
憲法訴訟法
第 47 條
1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3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第 48 條
前條之法規範牴觸憲法疑義,各機關於其職權範圍內得自行排除者,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