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憲法由政治力決定,但憲法如何能適應變動的時代潮流,而維持其生命,其來自憲法變遷,下列手段何 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進行憲法解釋
(B)由立法院提案提出憲法修正案後,經公民複決進行憲法修正
(C)重新制定新的憲法
(D)反覆並經一般人確認而有法律拘束力所形成的憲政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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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96), C(2321), D(587), E(0) #2511004
統計: A(51), B(96), C(2321), D(587), E(0) #2511004
詳解 (共 5 筆)
#4444762
使用增修條文,非直接制定新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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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4803
J419理由書(節錄)
憲政慣例在不成文憲法國家,恆居重要地位,其規範效力亦不容置疑。至於在成文憲法之下,雖亦有憲政慣例之概念,但僅具補充成文憲法之作用,尚不能與前者相提並論。所謂慣例係指反覆發生之慣行,其經歷長久時間仍受遵循,而被確信具有拘束行為之效力時,始屬不成文規範之一種。若雖有行為之先例,但因亦曾出現相反之先例或因有牴觸成文規範之嫌,拘束力備受質疑者,即不能認其為具備規範效力之慣例。(註:須不曾出現反例)本件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以往雖有二例,然亦有因當選副總統而立即辭卸行政院院長之一例,況此種兼任是否牴觸憲法,既有爭論,依上開說明,自不能認已成為我國之憲政慣例而發生規範效力。...
憲政慣例:
1.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J419)
2.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J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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