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屬於司法院大法官違憲審查之客體?
(A)行政處分
(B)緊急命令
(C)行政契約
(D)行政指導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39), B(1850), C(184), D(153), E(0) #2510975
統計: A(1239), B(1850), C(184), D(153), E(0) #2510975
詳解 (共 5 筆)
#4392436
大法官只審法律命令有無違憲,實題處分是一般法院審查的客體
222
2
#4442866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8.01.04 修正之名稱及全文 95 條,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
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54
0
#5097653
得為違憲審查之標的:
1.修憲條文(從釋字499、721大法官已表明修有界限,故其亦得為違憲審查之標的)
2.法律(包含中央與地方)
3.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規則、大學自治規章、緊急命令)
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編輯之案例(例如釋字395)
不得為違憲審查之標的:
1.法院座談會結論
2.裁判本身或裁判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
4.判例(108年7月4日後,已非不成文法源,不具法令效力,非違憲審查之客體)
5.決議(108年7月4日後,已非不成文法源,不具法令效力,非違憲審查之客體)
5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