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依司法院釋字第 525、605、717 號解釋之闡釋,下列何者不屬之?
(A)信賴目的
(B)信賴基礎
(C)信賴表現
(D)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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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9), B(133), C(291), D(1139), E(0) #2510980
統計: A(1859), B(133), C(291), D(1139), E(0) #2510980
詳解 (共 5 筆)
#4534664
信賴保護原則3要件: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被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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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2194
參閱J525
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 (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 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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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036
它說的利益應該是值得保護之利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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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5194
B信賴基礎
所謂「信賴基礎」,指的是國家有一個讓人民產生信賴的行政行為存在。信賴基礎包括行政處分以及行政命令。
C信賴表現
所謂「信賴表現」,指的是人民因為信賴基礎的存在而做出了相對應的表現行為,已經實際開始規劃其生活或財產的變動,並付諸實施。若人民只是單純心中的期望,根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預計未來要做某個行為,只要其尚未做出任何表現行為,因為其尚未投資其時間、金錢、心力,就不是信賴表現而因此不受保護。
D信賴利益
若是人民有值得保護的信賴,而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此時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授益處分;然而若是人民雖然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但是其信賴利益並沒有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而且撤銷對公益沒有重大危害的話,該授益處分仍然可以撤銷,但是應該要合理補償人民因此所受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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