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18 條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範圍?
(A)公務人員職務之保障
(B)公務人員身分及官等之保障
(C)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令晉敘陞遷之權
(D)公務人員俸給與退休金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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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7), B(614), C(917), D(678), E(0) #2510988
統計: A(1397), B(614), C(917), D(678), E(0) #2510988
詳解 (共 7 筆)
#4394107
像警察就是保障官等但不保障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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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8012
釋字第605號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B)、俸給與退休金(D)等權利。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C),基於憲法上服公職之權利,受制度性保障(本院釋字第五七五號、第四八三號解釋參照),惟其俸給銓敘權利之取得,係以取得公務人員任用法上之公務人員資格為前提。 來源: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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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4707
釋字第605號:
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B)、俸給與退休金(D)等權利。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C),基於憲法上服公職之權利,受制度性保障。
官等受保障,職等得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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