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國家於涉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低限度之 保護義務?
(A)健康權
(B)人身自由
(C)人格權
(D)居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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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7), B(1326), C(637), D(266), E(0) #2510984
統計: A(1367), B(1326), C(637), D(266), E(0) #2510984
詳解 (共 5 筆)
#4380854
部分擷取自釋字第785號解釋理由書
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貢獻能力服務公眾之權利(本院釋字第546號解釋參照)。國家應建立相關制度,用以規範執行公權力及履行國家職責之行為,亦應兼顧對於公務人員權益之保護(本院釋字第491號解釋參照)。人民擔任公職後,服勤務為其與國家間公法上職務關係之核心內容,包括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等攸關公務人員權益之事項,自應受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保障。
人民之健康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753號及第767號解釋參照)。憲法所保障之健康權,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一定照顧義務。國家於涉及健康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於形成相關法律制度時,應符合對相關人民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凡屬涉及健康權之事項,其相關法制設計不符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者,即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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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5896
所謂【於相關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
翻成白話的意思是 : 你立委諸公,該憲法所保障之某某基本權利,真的是基本中的基本 !
請好好為該項人權之制度性保護規範,做最起碼最低門檻的立法保留吧 ~ !
( A ) 健康權除了依具體的 J785解釋文內容支撐該選項正當性,
也可以用非法律性思維來推出答案 : 沒有健康(生理),其他自由權利甚至更崇高的人格尊嚴,
似乎也無以為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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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8855
J785
憲法所保障之健康權,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一定照顧義務。 國家於涉及健康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於形成相關法律制度時,應符合對相關人民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 凡屬涉及健康權之事項,其相關法制設計不符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者,即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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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298
有關係到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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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4683
釋字785 :憲法所保障之健康權,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一定照顧義務。 國家於涉及健康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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