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721 號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 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
(A)基本國策
(B)民主共和國原則
(C)人民基本權保障
(D)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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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6), B(448), C(400), D(455), E(0) #2510973

詳解 (共 6 筆)

#4370681

釋字721解釋文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修憲機關,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係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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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2724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作為修法界線:釋字第499、721號解釋。
(一)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1 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2 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二)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憲法之修改,除其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或內容涉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違反者外,自應予尊重。
(三)申言之,憲法之修改如未違反前述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或未涉人民基本權核心內涵之變動,或不涉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違反,即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程明修,憲法基礎理論與國家組織,初版,頁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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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9409
J499不得修改之修憲界限:1.民主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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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6041

憲法 第 十三 章 基本國策

第 一 節 國防

第 二 節 外交

第 三 節 國民經濟

第 四 節 社會安全

第 五 節 教育文化

第 六 節 邊疆地區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A0000001&bp=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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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3329
依據釋字499號,以下四點為憲法中具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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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8442
釋字721解釋文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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